腾讯山寨行为是否犯法
距离企鹅镇不远的地方,有一片宁静、茂密的精灵森林,森林中隐居着一个神秘的植物精灵家族。他们一直深居简出,过着快乐平淡的田园生活。有一天,突如其来的不速之客一下子打破了整个精灵森林的平静,很多精灵都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。怎么才能阻止这些可恶的家伙们破坏性的入侵呢?赶快登陆QQ企鹅社区:风语广场——疯狂植巫,去看看吧!
上述是腾讯为其新游戏“植物精灵大战格格巫”所撰写的广告词,随着QQ平台的推广,“植物精灵大战格格巫”这款游戏开始迅速传遍大江南北,就其名字,业已让人想起美国宝开游戏公司开发的“植物大战僵尸”了,据说游戏中连植物的名字都雷同。
2010年5月腾讯曾经推出了《葫芦娃大战群妖》,这款游戏的规则、玩法等与《植物大战僵尸》如出一辙,后因争议太大,腾讯撤下了这款游戏,时隔3月,腾讯再次推出“植物精灵大战格格巫”,看来腾讯是想山寨“植物大战僵尸”到底了。
2010年第28期的计算机世界,许磊发表了一篇《“狗日的”腾讯搅局者还是终结者》,一时激起众多人对腾讯的宿怨,腾讯公司一直都能成功复制给类趋向于成功的游戏和商业模式。
像腾讯这样的企业不受人尊重,却不妨碍它获得巨大的成功。在此阴影下的其他原创企业,应该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寻求更好的方式保护自己。
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程序,属于著作权范畴,著作权仅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创意。在我国对于软件侵权的认定规则为“接触+实质相似+排除创作雷同”,关键在于要认定两个软件的源程序相同,且在软件侵权中反向工程属于合理抗辩,对于“植物大战僵尸”这种类型的游戏,腾讯甚至不需要走反向工程的方式,只需要对按照该类游戏的play rule,重新编写源程序即可,而鉴于腾讯本身控制的强大的用户平台,他山寨的游戏比起其他原版程序更容易推广,怪不得众多业界人士视腾讯为一头巨鄂,随时准备侵吞他人的原创。
更由于我国对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采取了保守的态度,在审查指南中“一种计算机游戏方法”更是作为排除在可专利性范畴之内。
面对这样的法律环境,面对腾讯这样的企业,众多的原创企业又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更好的保护自己呢?2008年,陈福寿因发表珊瑚虫QQ版,被深圳南山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,也许可以学学腾讯,以对付腾讯。
- 腾讯,山寨行为,犯法,企鹅,山寨植物大战僵尸,法律解读